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通政办发〔2017〕106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1日


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改进完善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鼓励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以优秀研究成果促进决策科学化和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建设、理论发展、人才培养,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加快社科强市建设,更好地服务南通经济社会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创新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坚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并重,坚持以重大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尊重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辛勤付出,推动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本市个人和集体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优秀学术著作(含专著、工具书、古籍整理、译著)、论文、研究报告(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和普及成果(教材、教辅读物和文学艺术类作品除外)。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四条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市社科联下设评奖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社科联聘请有代表性的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专家委员会,并根据申报成果的具体情况,设立政治、经济、文史、教育、研究报告等相应的评审组。

第六条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2年评选1次,每次奖励成果总数7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5项。

在同一次评选中,每位申报人只能获得一项奖励。另有与他人合作成果的,最多只能再获一项奖励。

第七条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额标准为: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

第八条奖项设定和奖金数额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调整,由市社科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奖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审核安排。

第九条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标准为:

(一)获奖成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体现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的统一;

(二)基础研究类获奖成果应当在理论上有所建树,在学术上有所创新,推动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

(三)应用研究类获奖成果应当在解决国家和区域(特别是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普及类获奖成果应当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和可读性,在宣传党的创新理论、阐释解答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传播普及方面产生良好社会效果。

第十条评审工作坚持质量第一、宁缺勿滥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申报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应当是本市个人或集体的研究成果、本市个人和集体为第一、第二署名人的合作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申报成果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者署名人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申报。

申报成果已经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奖励的,不再申报、参评。

第十三条凡具备申报条件的成果,均可由作者直接向市评奖办公室申报。为便于县(市)、区及各高校作者就近申报,市评奖办公室委托各县(市)、区社科联和各高校设立申报点。

第十四条申报均需填写由市评奖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申报表》,同时提交两份参加评选的成果(其中有一份必须为原件),以及证明该项成果学术价值、社会影响和实际效益等情况的材料。

第十五条评审工作分初评、终评两个阶段进行,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办法。

第十六条初评由评奖办公室组织评审组专家对申报成果进行审读评分,推荐拟获奖成果和奖励等级。

终评由评审专家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对初评推荐进行综合评审。评审会议应当有2/3以上评审专家委员会委员参加。其中一等奖、二等奖的拟获奖成果,须得到与会评审专家委员会委员2/3以上多数表决通过;三等奖的拟获奖成果,须得到与会评审专家委员会委员1/2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评审专家委员会提出的获奖成果和奖励等级的建议,由市社科联复核后,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结束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评奖结果。

第十八条公示期间,单位或者个人如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佐证材料)向市评奖办公室提出。市评奖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九条依法认定属于剽窃、剥夺他人研究成果,骗取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由市社科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参与评奖工作的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与申报人及成果署名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在评奖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对评审人员,取消评审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市社科联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通政办发〔2002〕43号)同时废止。